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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者 彭加权 李晓明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讯 日前 ,被判法院酌情对余某予以从重处罚。有期未按进入高速路导向指示牌导向行车,徒刑至此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,
因余某在交通警察指令其停车后,依法对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。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当日上午11时57分 ,
石棉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:余某驾驶机动车在G5京昆高速雅西段上长距离逆向行驶 ,沿途车辆司乘人员报警后 ,严重影响了高速公路的行车安全,被石棉县法院当庭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。余某在G5京昆高速雅西段上驾车逆行距离已长达27公里。却左转沿车辆下高速路匝道逆向驶入雅西高速公路 ,石棉县法院结合其认罪、
去年10月25日,悔罪态度,余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从G5京昆高速2036公里汉源南收费站取卡进站后 ,高速交警采用电话通知 、最后 ,但余某未接受指令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