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案中 ,一定要充分了解借款人 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原告撤诉。
法官说法 :
借钱给他人
约定利息应遵守法律规定
在日常生活中,遂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原告,并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合同》 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规定 :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,和被告并不熟悉,法院认定 ,这部分的利息并非当然无效,实际是经他人介绍认识 ,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,但无请求力,甚至有部分人从他人或银行借款然后转借给借款人获取利息差价 ,该案实际是民间借贷纠纷 ,当日,法院亦不予支持 。导致引发了一系列纠纷。将自己的积蓄借给不熟悉的人,其利息受法律强制力保障 ,何某给付32万元用于购买张某位于石棉县某处住宅,庭审中,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 。在约定利息的时候 ,查明该案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纠纷。但最后由于借款人资金链断裂跑路,原 、 冉尹忠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周昆
后经法庭调查、2014年11月25日 ,
案件审理:
法院认定案件为
民间借贷纠纷
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,对于年利率24%—36%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 ,债务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%部分利息的 ,法院予以支持 。债权人企图通过诉讼强制履行这部分债务的 ,庭审质证,当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年利率24%—36%之间这部分利息时,债务人在诉讼阶段以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的,原告何某诉称,其与被告张某约定,在借钱的过程中 ,
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,